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连续20年位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叉车行业第一名,2009年位居全球叉车行业第八名。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HELI” 注册商标和“澳门威尼克斯人 HELI及图”组合注册商标均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叉车”等商品。自1993年起,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授权许可安徽澳门威尼克斯人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澳门威尼克斯人股份有限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注册“澳门威尼克斯人”、“HELI”等商标43件,在全球77个国家和地区已注册“HELI”商标76件。目前,安徽澳门威尼克斯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许可使用“澳门威尼克斯人”、“HELI”等注册商标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叉车生产厂家,将“合叉”、“HECHA”、“安叉”、“ANCHA”等商标作为其叉车产品的标识。上述叉车生产厂家以及使用“合叉”、“HECHA”、“安叉”、“ANCHA”等商标的叉车产品,与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澳门威尼克斯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澳门威尼克斯人股份有限提请广大客户注意鉴别,选择购买由安徽澳门威尼克斯人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澳门威尼克斯人”及“HELI”注册商标的叉车商品。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澳门威尼克斯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